双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开展“导游乱象、强制消费”专项整治行动并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
2026-05-14 11:09:47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贺磊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452

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娄底市关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,坚决整治旅游行业突出问题,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,推动我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,县文旅广体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“导游乱象、强制消费”专项整治行动,并实行有奖举报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整治重点

(一)旅行社违规经营行为

1. 严禁以“超低价引流”“零负团费”等方式招揽游客,通过捆绑购物、强制消费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;

2. 严禁在旅游宣传推广中使用模糊表述、夸大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,不得隐瞒行程关键信息;

3. 必须与游客签订规范旅游合同,明确载明行程安排、服务标准、购物约定、退费规则等核心内容;

4. 严禁未经游客书面确认擅自转团、拼团或变更行程,不得缩减服务内容、降低服务标准;

5. 严格落实导游报酬支付机制,不得拖欠费用或要求导游垫付团款;

6. 严禁将旅游业务发包、委托给无资质经营主体或个人,坚决杜绝“黑社”“黑网点”。

(二)导游违规执业行为

1.严禁无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,导游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后方可开展业务;

2.导游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,不得擅自增减游览项目、压缩游览时间、延长购物时长;

3.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、欺骗、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,不得向游客兜售商品;

4.严禁以言语威胁、扣留证件、限制自由等方式侵害游客权益,不得收受购物场所回扣;

5.导游须主动履行安全告知义务,做好文明旅游引导,提升服务专业度与亲和力。

(三)购物场所强制消费行为

1.严禁采取尾随推销、“洗脑式”培训、情感绑架等手段误导游客消费;

2.严禁销售假冒伪劣、质价不符商品,不得虚构原价、虚假打折进行价格欺诈;

3.严禁以限制离场、言语胁迫等方式强迫消费,不得限制游客人身自由;

4.严禁将购物场所伪装成景区、文化场馆等纳入旅游行程,不得通过“人头费”“返点”贿赂旅行社及导游;

5.购物场所须明码标价、诚信经营,主动公示投诉渠道,接受社会监督。

(四)线上旅游违规经营行为

1.严禁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旅游产品信息,不得以“低价陷阱”诱导游客;

2.严禁诱导游客脱离平台交易、违规收取预付款,不得隐瞒服务主体信息;

3.严禁为无资质旅行社、无证导游提供线上引流、业务对接服务;

4.线上旅游经营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,保障游客信息安全与服务质量。

(五)旅游监管部门及涉旅企业公职人员违纪违法、履职不力行为

1.在监管中推诿扯皮、失职失察、有案不查;

2.利用职权吃拿卡要、以权谋私,影响公正执法;

3.对游客问询、求助态度生硬、推诿敷衍,使用侮辱性或歧视性语言;

4.对游客投诉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,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引发重大舆情。

二、投诉举报渠道

欢迎广大游客、市民及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旅游行业违法违规线索。举报渠道如下:

政务服务便民热线:12345

双峰县文旅广体局举报电话:0738-6826678(工作日 08:00-12:00,14:30-17:30);

来信地址:湖南省双峰县新行政中心县文旅广体局办公室,邮编:417000

来访地址:双峰县新行政中心二区一楼2114

三、相关要求

1.提倡实名举报,举报人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,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,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
2.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,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、事发时间地点、具体经过及相关证据材料(如合同、票据、音视频等),以便调查核实,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,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。

3.举报人应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。

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旅游市场监督,共同维护公平、诚信、文明的旅游消费环境,助力双峰文旅事业持续向好发展。

双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

2026年5月14日

责编:贺磊

来源:双峰县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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